详谈网络侦查的方法_网络攻击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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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常用的攻击手段有哪些

5种常见的黑客攻击手段:

第一、钓鱼邮件

这是我们比较常见的攻击方式,或许我们每个人的邮箱中都躺着几个钓鱼邮件,钓鱼邮件中存在恶意链接,常见的就是模仿正规网站,比如qq盗号,就是模仿qq登录的网站,一旦输入了账号密码,就会被盗取信息,如果是银行卡支付的界面就更危险了,一旦输入了取款密码,资金就会被盗用,所以在陌生的网站千万不要输入账号密码。

第二、DDoS攻击

这是一种流量攻击,叫作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通过发动多个肉鸡一起访问网站,让CPU无法处理请求,最终导致网站无法打开,严重会导致服务器宕机,双十一的淘宝就是最大的DDoS攻击,导致网站打不开,付款失败,DDoS攻击也是一样,同时让多个用户一起访问网站,导致网站崩溃,只不过双十一是正规的,而DDoS攻击是违法的行为。

第三、系统漏洞

每个系统都是存在一定漏洞的,如果是存在紧急漏洞或者是高危漏洞,就很容易被利用,通过漏洞能够实现多种攻击,比如盗取数据库信息、植入木马、篡改页面等,所以有漏洞一定要及时修复。

第四、木马后门

黑客通过在网站系统中植入木马后门能够轻易地再次对木马实现利用,就相当于在你家门上弄了一个备用钥匙,想要进出就非常轻松了。

第五、网站篡改

这是一种常见的攻击,很多时候我们浏览网站的时候发现网站变成了违法网站,但是域名还是之前的,其实这时候网站已经被篡改了,常见的就是企业网站、政府网站等,被篡改以后不仅影响形象,同时也会造成业务停滞。

网络侦查技术手段主要包括

网络警察就是主要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包括打击犯罪和管理防范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性实战警种。除了侦破案件外,监控公共信息、参与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网站删除有害信息、加强公安科技建设等都是网络警察的重大职责。

记者接触过的网络警察,大都显得文质彬彬,不像刑警队和派出所里的民警们那样走路都带着风。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相关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他们看似平和,甚至带有知识分子的气质,但实际上他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装满尖端科技的大脑,对计算机、网络了如指掌。

网警们每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网上搜寻,防范犯罪幽灵;对网吧进行管理,检索出网上的淫秽、反动等有害信息,根据线索对网络犯罪协查破案。对网吧进行管理,是网络警察的重要工作之一。

除了定期与其他部门对网吧进行突击检查外,每天,网警们都要通过与网吧前端过滤系统相连的方式,对网吧进行监控。在上网检索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害信息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治安案件的发生。

计算机犯罪的常用攻击手段有哪些

1、网络扫描。网络扫描是计算机犯罪开始前的侦察活动,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扫描工具找出目标主机上的各种信息和漏洞等,这些资料将为其下一步攻击作铺垫。扫描器是最常见的一种自动检测远程或本地主机安全性弱点的网络扫描工具,通过它可以不留痕迹的发现远程服务器的各种TCP端口的分配、提供的服务和它们所使用软件的版本;2、口令攻击。口令验证是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口令能否被破解决定了计算机犯罪的成功与否,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通过盗窃用户的密码文件,然后通过专门的解密工具来完成密码的破解。3、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简单地说就是一段会自我复制、隐藏、感染的程式码,通过各种侵入使用者的电脑,达成其恶作剧或破坏资料的目的;4、陷门。在程序员设计程序时,按照程序设计的一般程序,要先将软件分为若干模块,方便对每个模块进行单独设计、调试,而陷门就是其中一个模块的入口。对于这样的秘密入口,用户往往不知道陷门的存在,但很可能被利用穷举搜索方法搜索的计算机犯罪分子发现并利用,从而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5、逻辑炸弹。逻辑炸弹是一种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修改,使其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按照不同的方式运行的一种攻击手段。在一般情况下,逻辑炸弹对系统无任何,用户丝毫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一旦满足了触发条件,逻辑炸弹就会突然“引爆”,破坏计算机里存储的数据,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6、特洛伊木马。特洛伊木马这个名称来源于古希腊的故事,作为计算机术语意为把有预谋的功能藏在木马公开的功能中,掩盖真实的企图,这类程序通称为特洛伊木马程序,这也是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伪装手段;7、搭线窃听。搭线窃听是一种通过专门工具进行信号窃取,并进行信号处理的犯罪手段。常用于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窃取;8、拒绝服务攻击。拒绝服务攻击又称为“电子邮件炸弹”。这种攻击手段可以降低资源的可用性,这些资源可以是处理器、磁盘空间、CPU使用的时间、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甚至是系统管理员的维护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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