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者对亚马逊发动大规模DDoS攻击_亚马逊网站黑客攻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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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完整的关于互联网的相关法规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亚马逊客服打电话过来说账户安全问题

小心诈骗。

外媒报道称,在刚刚过去的亚马逊Primeday期间,有非常多的消费者首次成为了Prime会员,这些新会员在最近频繁接到自称是“AmazonPrimeSecurity”的团队打来的电话,并称他们的亚马逊账户遭到了黑客入侵,并用他们的账户购买了一些东西。要求会员下载伪装成远程软件的钓鱼程序,将消费者的银行和亚马逊账号密码盗走。

亚马逊出现故障宕机了,有什么原因会让服务器造成宕机?

其实在这一次的网络风波当中,不仅亚马逊出现了故障宕机,包括谷歌,脸书和推特这些全球性的公司都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说说话让服务器停止运营的方法有很多,一般情况下,包括转店,网络故障,黑客攻击。今天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在这一次的亚马逊服务器停机过程当中,可能由哪些因素引起?

第一,官方给出的解释。

在脸书给出公告不久之后,亚马逊也给出了同样的解释,表示这一次之所以会出现服务器问题,可能是因为他们出现了网络故障,也就是dns出错,但是这样的低级错误很明显,并不能够让大家相信,主要就是因为作为一个全球性公司,像这样的域名错误,为什么能够导致六个小时没有办法恢复正常的运行。

第二,有没有其他的原因造成这一次的服务器危机?

因为这一次的网络危机主要发生在美国本土,所以就有人猜测,可能是美国的海底光缆,甚至其本国全部的网络通讯都受到了影响,但是在一些其他用户当中可以看出它们使用一些其他应用,并没有反馈出相同的问题,因此可能是这几家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最有可能的就是被同一批黑客同时攻击他们的服务器,才导致他们不得已停止服务器运行。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风波所造成的影响?

虽然现在这几家公司都对外表示只是网络问题,但是这一点肯定没有办法得到大家的信任,有人猜测,真的可能是一些网络黑客攻击了他们的服务器,让他们同时下线。从而保证服务器不会占有,然后通过断电继续恢复服务器,或者跟黑客进行交谈协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全球没有一个服务器是安全的,毕竟他们的服务器安全等级是非常高的。

亚马逊封杀令下,遭殃的不止是深圳

近日,亚马逊大规模封杀中国跨境电商的消息引起了轩然大波。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7月底,亚马逊一共关停了5万家中国跨境电商的账号,大部分集中在腰部规模,中电恒业、深圳瑞泰、深圳赫思、广州泰阳等企业都被波及。

目前,在跨境电商外部平台上,谷歌、亚马逊、脸书等平台占住主流,凭借资源垄断,商家不借助这些平台很难打开海外市场。

这一轮的亚马逊封号风波从4月底就已经开始发酵,到了5月份越来越多的国内跨境电商出现了平台登录问题,当时很多商家都选择走邮件申诉的方式寻求得到恢复。5月20日以及6月16日,亚马逊在其公众号发布公开信,强调平台卖家不可以伪造评论。亚马逊表示,平台是在发现相当一部分商家在通过社交媒体或雇佣第三方服务商等方式进行虚假评论后,坚决暂停了部分卖家的销售权限。

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两个多月时间,亚马逊平台上被封店的中国卖家超过5万,已造成行业损失金额预估超千亿元。

当然,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头部企业,比如深圳超级大卖家——有棵树。近日,有棵树母公司天泽信息发布2021年半年报。财报数据显示,天泽信息半年营收为11.77亿元,同比下降50.27%;净亏损为9.49亿元,同比下降1285.48%。从子公司业务来看,受亚马逊封店影响,单就有棵树一家就在上半年净亏损了7.42亿元。

图源:天泽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

亚马逊封店事件爆发之后,公众的目光更多是集中在深圳身上。网络上还有相关标语:世界电商看中国,中国电商看深圳。

根据企查查的跨境电商企业统计数据,中国拥有跨境电商企业数量最多的其实并不是拥有深圳的广东省,而是北京市。前三名分别是北京9445家,广东9098家和浙江3552家。

图源:企查查

不过,这一次封杀事件发生在亚马逊,因此深圳成为了重灾区。根据Marketplace Pulse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亚马逊上的中国卖家当中,深圳占了将近32%。因此,这也契合了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的说法——深圳是这一次封店风波中受损最为严重的城市。

其实,跨境电商一共有六大环节,分别是生产商/制造商、跨境电商企业、支付平台、物流商、通关商检和消费者。当封店风波出现之后,我们最为关心的环节一定是跨境电商企业,因为他们是被执行者,受到直接冲击。

现在我们透过这一层,看看背后生产商/制造商的情况。国外某分析机构疫情期间针对亚马逊买家进行了一次问卷调研,最终结果显示,由于疫情的影响,家电尤其是小家电和家庭类玩具成为仅次于小商品的需求点。小商品这点无疑是浙江温州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在此我们不展开讨论,主要看排名第二的家电。

其实,从产品属性来看,深圳外贸商家主要经营的商品之一就是电子产品,在平稳的一季度,都属于生意兴隆的状态。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我国家用电器产品出口274.9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7.6%。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数据显示,中国家电出口额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为38%,空调、电视机、微波炉、冰箱、冷柜、洗衣机等等这些大家身边的家用电器,国产品牌占比都超过50%。而这其中,在线售卖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仅仅北美市场,2021年线上家用电器销售额预计就将超过853亿美元。

实际上,国产家用电器能够在全球取得较好的市占比,和国内家电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强相关的。随着国内市场竞争逐渐趋于白热化,中国家电企业的重点全部落在了全球化方面,包括TCL和海信等各大主营企业都在通过赞助大型 体育 赛事去海外市场打造品牌形象,同时在渠道上面,除了建立官方的销售网点,跨境电商承载着很大的渠道分销任务。而对于跨境电商渠道的看重,小品牌更是超过大品牌。

在家电这个层面,深圳背后,顺德、廉江、合肥也将受到亚马逊封店风波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顺德的情况。2006年,顺德便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授予了“中国家电之都”称号。家电产业是顺德的支柱性产业,拥有超过3000家家电企业落户在顺德,培育了美的、科龙、格兰仕、万和等多家行业巨头,产值约占全国家电产业规模的15%。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外贸是顺德家电产业发展的隐形密码,如今主要平台亚马逊有大动作,部分顺德的家电企业需要重建自己的海外电商渠道了。

同时,顺德除了家电,还有一个大宗的出口商品——机电。海关总署《2021年1至7月部分出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量值表》显示,机电产品是一般贸易中出口金额最大的商品类型。今年1~4月,顺德机电产品出口497.4亿元,占顺德外贸出口的68.9%。部分选择亚马逊作为销售平台的顺德机电企业将受到波及。

第二个是廉江,该市于2017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授予“中国小家电基地”称号,廉江也是著名的“中国电饭锅之乡”。在上述提到的亚马逊的调查问卷中,小家电被着重提到,除了电饭煲、热水壶、空气炸锅这些,吸尘器、蒸汽拖把、除螨仪、扫地机器人在内的清洁电器也受到外国网友的广泛欢迎。相关报告数据显示,美国平均一个家庭的小家电个数已经多达30+个,欧洲发达国家也达到了20+个。国内在亚马逊经营小家电的商家众多,因此竞争激烈,是刷评论的“重灾区”,也是受影响的“重灾区”。

合肥于2009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授予“中国家电产业基地”称号,是合肥第一个突破千亿产值大关的产业。和顺德情况比较类似,合肥不仅拥有一众家电品牌,同时合肥也有较为完善的家电产业配套。因此,至于受亚马逊封店的影响情况,两个城市也基本相同。

当然,跨境电商只是外贸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全部。亚马逊也只是跨境电商平台之一,只是占比较高。同时,部分封杀并不代表全部毁灭,跨境电商还会是各大企业主攻的方向之一。

在疫情的影响下,海外市场制造端的产能严重不足,即便有了这一次的封店风波,包括家电在内的国内制造企业还会涌入亚马逊。只是亚马逊已经划定了新的玩法,合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投机取巧终会自食恶果。

亚马逊封号事件首迎胜利,封号卖家应如何破局?

近日, 深圳某大卖通过律师团队在美国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了美国紧急仲裁员的初步裁决:亚马逊支付全部仲裁和其他费用,包括紧急程序和主要程序。并裁定,平台自行决定扣留卖家资金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是平台卖家取得的初步性胜利。

亚马逊封号背景:

事件回到2021年,亚马逊从4月份开始对违反平台规则的卖家进行封号,发展至 5月份,“封号风波”越演越烈,波及超过5万中国商家,从头部大卖蔓延到了腰部,甚至是中小卖家。造成上百亿资金被冻结,封号卖家上千亿存货无法销售。其中有棵树被冻结店铺资金约1.28亿元,累计被封站点数约400 个;泽宝技术被封367个站点,冻结资金约3224万元;通拓则被封禁54个店铺,涉及冻结资金约4143万元人民币。虽然出事后,大卖们的第一反应都是向亚马逊提出申诉,要求解除被封店铺以及被冻结资金,有华南城大卖甚至亲自飞到亚马逊总部去申诉,但并未取得显著成效。亚马逊对此态度强硬。

亚马逊封号的原因

亚马逊作为世界第一大电商平台,有不少来自全球各地的卖家,这些卖家在亚马逊上赚钱,同时也丰富着亚马逊的商品种类,其实,双方是互相成就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那为什么亚马逊要这么做呢?

原因在于当时有黑客黑进了一个刷单公司的后台并把亚马逊卖家存在刷单,派发小卡片的行为进行了曝光。此曝光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类媒体竞相报道,美国民众对亚马逊进行了强烈的谴责,认为亚马逊容忍卖家的此行为辜负了广大买家的信任,因为他们完全是基于平台客户评论真实性的和产品的质量考虑,才在亚马逊平台上购买东西,甚至办理会员。亚马逊此举伤了他们的心。而亚马逊当时也正遭受国会的反垄断调查,此事件的曝光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也影响了他们的发展,所以为了自证清白,也为了显示他们整改的决心,才有了这次大规模的封号事件。

亚马逊封号后,卖家如何自救

被亚马逊封号后,卖家应该如何自救呢?协商?起诉?无动于衷任其宰割?

协商已然行不通,因为亚马逊态度强硬.大多数卖家确实做了违反规定的刷单行为,亚马逊第二条大纲" 服务费用支付,销售收入的接收 "中约定了:

在细则里可以看到,当你的行为可能违反我们的条款……我们可自行决定扣留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屡次违反我们的计划政策,则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永久拒绝向您付款”。

起诉?卖家甚至无法拥有起诉的权利,因为亚马逊 服务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第 18 条规定 了对所有争议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约束:

亚马逊和您均同意,与亚马逊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争 议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或您使用服务有关的索赔将通过本段所述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而不是在法庭上解决。该协议的一部分要求卖方同意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而不是在法庭上”解决纠纷。合同还要求卖方“仅以个体方式进行仲裁”,而不是集体、联合或代理诉讼。

也就是说合同将起诉、集体诉讼都排除在外。你只能单独提起仲裁,而单独提起仲裁的费用在美国是非常昂贵的,最低也要十几万美金。大部分的中小卖家无法承受如此昂贵的费用。

无动于衷任其宰割?那换作是谁都做不到任由自己辛苦所得白白打水漂的。

封号卖家应如何破局?

如此说来,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其实目前的成功案例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突破口就在于亚马逊的条款和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首先,根据美国的司法体系,程序正义非常重要,即使卖家存在刷单的行为,但是在卖家行使听证和诉讼权利之前,在没有任何提前告知和给予时间准备的前提下封号、冻结资金并要求卖家在短时间内移仓,都应认为是不恰当的惩罚,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

其次,虽然在卖家入驻亚马逊时点击确认的格式条款中确实包含了不得集体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此条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应被认定是一种垄断行为。

所以就这次的成功案例来说,起码给了大部分封号卖家们一个借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1.有经济实力,受影响巨大的大卖家,应该争取时间,马上进行个体仲裁,要求亚马逊解冻资金,并停止要求卖家移仓。起码能先拿回被冻结资金以及赢得货物转移的时间。

2.中等卖家们应该通过抱团的方式,向亚马逊提起集体诉讼,以降低诉讼成本,要求亚马逊赔偿因封号造成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上述胜诉案例,虽然亚马逊与卖家的协议中约定,亚马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永久拒绝付款。但是,根据美国卖家的案件仲裁结果,已经认定该条款无效。

最后的一些思考

这次胜诉,对于包括中国卖家在内的所有亚马逊卖家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美国所属的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在后续的仲裁中,有这些胜诉案例支撑,中国卖家胜出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中国卖家们一定要委托国外律所律师或者与国外律所有合作的本国律师事务所中有涉外案件经验的律师,因为涉外诉讼跨越了两个国家,两种法系,从程序和执行来说都是非常复杂的,切勿随便找无经验的只处理过国内案件的律师代理,既浪费时间也浪费金钱,最后也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虽然中国卖家此次是因为虚假评论,刷单被封号和冻结资金,但是如果企业后面还要继续走电商这条路,继续在亚马逊平台上经营,一定要注意回归到合规运营中来。认真学习并践行平台规则,保证产品安全,涉外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合规,税务合规,公司运营合规等等,这样企业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给我介绍一下世界各国的有名黑客事迹

黑客事迹

70年代,一批当年北美大学生运动的领袖,西海岸反越战活动的积极分子,争民权的斗士渐渐参加了黑客队伍。黑客提倡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提出“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领头人为苹果公司创建人史蒂夫·乔布斯。

1979年,年仅15岁的凯文·米特尼克仅凭一台电脑和一部调制解调器闯入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部的计算机主机。

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了6名少年黑客,这6名少年黑客被控侵入60多台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1987年,美联邦执法部门指控16岁的赫尔伯特·齐恩闯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内部网络和中心交换系统。齐思是美国1986年“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生效后被判有罪的第一人。

1988年,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向互联网传了一个蠕虫程序,感染了6000多个系统——几乎占当时互联网的十分之一。同年,在发现有黑客入侵军事网的一部联网电脑后,美国国防部切断了非保密军事网与阿帕网(早期互联网)之间的物理连接。

1989年,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政府和大学电脑网络。最后这五名西德人以间谍罪被逮捕起诉,其中3人被控向苏联克格勃出售他们所获情报。

1990年,“‘末日军团”(美一黑客组织)的4名成员因盗窃贝尔公司的911紧急电话网络的技术秘密而被逮捕。4名黑客中有3人被判有罪。

1991年,美国国会总审计署宣布在海湾战争期间,几个荷兰少年黑客侵入国防部的计算机,修改或复制了一些非保密的与战争相关的敏感情报,包括军事人员、运往海湾的军事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开发情况等。

1992年,“欺骗大师”(纽约市一少年黑客组织)因入侵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银行和TRW公司及国家安全局的计算机系统而被判有罪。

1994年,格里菲斯空军基地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电脑网络受到两名黑客的攻击。同年,一名黑客用一个很容易得到的密码发现了英国女王、梅杰首相和其他几位军情五处高官的电话号码,并把这些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

1995年,“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被捕。他被指控闯入许多电脑网络,包括入侵北美空中防务体系、美国国防部,偷窃了2万个信用号卡和复制软件。同年,俄罗斯黑客列文在英国被捕。他被控用笔记本电脑从纽约花旗银行非法转移至少370万美元到世界各地由他和他的同党控制的账户。

1998年,美国防部宣称黑客向五角大楼网站发动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系统性的攻击行动”,打入了许多政府非保密性的敏感电脑网络,查询并修改了工资报表和人员数据。不久,警方抓获了两名加州少年黑客。三个星期后,美国警方宣布以色列少年黑客“分析家”被抓获。同年,马萨诸塞州伍切斯特机场导航系统因一名少年黑客入侵而中断6小时。

8月份,中国黑客大行动,抗议印尼对华人暴行。同年,因入侵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国镇江两黑客郝景龙、郝景文被判死刑。

1999年5月一月,美国参议院、白宫和美国陆军网络以及数十个政府网站都被黑客攻陷。同时,因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中国黑客群体出击美国网站以示抗议。

2000年2月,在三天时间里,黑客使美国数家顶级互联网站——雅虎、亚马逊、电子港湾、CNN陷入瘫痪。黑客使用了一种称作“拒绝服务式”的攻击手段,即用大量无用信息阻塞网站的服务器,使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同月,日本右翼分子举行集会,企图否认南京大屠杀暴行,引起中国黑客愤慨,中国黑客连番袭击日本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最大网站新浪网招致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其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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