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_泄露非机密公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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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应交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以检察机关并案侦查为宜。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国家秘密而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尽管也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但其性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漏国家秘密罪 刑法和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这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重要特征。一切国家秘密,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亿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早在建国初期,前政务院于1950年2月就发布了《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951年6月7日又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法规,从而确立了保守国家机密的基本制度。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修正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都要建立自己的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1978年1月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军事密条例》,1980年9月国防科委也制定了《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从而不断建立和健全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为了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总是时刻在窥探我们国家的秘密,千方百计地侦察、刺探、盗窃和不惜代价地收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财政、金融、科技、文教卫生医疗等一切重要秘密。因此,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要教育每一个公民、特别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的秘密,并同一切违反保密法规、侵犯保密制度的泄密行为斗争。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前面已经讲到的几个法规中的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国家的机密,总的来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所规定的七个项目的内容,它包括了国家的内政外事的各个方面的秘密,诸如有关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军事防务、外交事务、内务以安、司法检察、财政经济、科学卫生、组织人事和其他政治、经济事务等方面不准公布、尚未颂的秘密事项,以及尚属保密之列的国家的机构、编制仓库、场所和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书刊等。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各团体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机密程度分类,划分为“秘密”级、“机密”和“绝密”级三类。“秘密”级的只是一般机密,如果泄露了,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机密”级的是国家的重要机密,如果泄露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或重大损失,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绝密”级的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机密,需绝对保密,一旦泄露出去会使国家遭受特别严惩的危害或者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所谓“泄露”国家重要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重要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论“泄露”秘密的行为方式是什么样的,都必须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是“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行为。否则,如果是敌方或者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密,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主管、经管该项机密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研究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案件的情节时,应当注意区别那些虽属于泄密,但构不成犯罪的界限。例如,泄露的只是内部一般资料、材料、刊物或者其中的情况,不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其行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的;或者所泄露的虽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秘密,不仅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而且是国家重要机密但是其泄密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因而不能对行为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国家秘密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掌管或者知道的,因此泄露这些机密的,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

从故意泄密而言,有的是追求某种犯罪目的而故意实施的;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得多,有亲朋好友相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聊天时,故意泄露自己知道的秘密;也有些是为让亲朋好友知道某些秘密或者是在他人询问之下碍于情面,而把秘密说了出去或者把秘密文件、复制件给不应看的人看了,等等,从过失泄密而言,有的是由于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纪律,乱放秘密文件,甚至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以致被盗、遗失而造成泄密的;也有的在公共场所、家中、亲朋好友中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无意之中泄露了机密的,等等。过失泄密而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则往往是出乎当事人的预料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应当预见,但他没有预见到,也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因而是过失。因过失而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亦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时,往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都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依照《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现在统一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公安民警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保希望;和平年代,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保优势。当今社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渗透与反渗透,窃密与反窃密,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也变得异常复杂尖锐。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工具,保密工作的好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身保密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认识与广大同仁共勉。

一、信息化建设对传统保密工作的冲击

公安机关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它既是一个大量保存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载体,又是一个大量产生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重要部门。但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的保密机制受到了猛烈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传统保密观念的冲击。多年来,公安保密工作要求“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公安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或公共场所;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提供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等等,已经成为全体公安人员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或者说保密观念,多年来在公安工作中较好地保护了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安全。但是在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人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便捷,而忽视或根本没意识到坐在办公室电脑前就可能将公安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因此,“只要管住嘴、管住手;保密只是少数人的事”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落后时代的要求。

(二)对传统保密方式的冲击。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保密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涉密文件加强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文件收发、按规定范围传阅、及时回收、集中分类保管、定期销毁;对涉密文件的影印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视同原件加强管理;对公安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或公安工作秘密,严格按程序办理,责任到人,及时归档;设置专门的传真机房,严格涉密传真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加强对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和其它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利用等。但是,这种传统的、单一的保密方式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受到严重冲击。由于信息网络的使用,大量的信息在网上流转、共享,带有国家秘密的信息材料只要一进入计算机,就会泄露出去。另外计算机外盘的大量使用也很容易使公安工作秘密被复制而泄密。同样,内部局域网的运行不能完全与公众网进行物理隔离或没有采取频变保密措施,在网的秘密也会造成泄漏。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泄密的途径更为广泛,仅仅依靠传统的保密方式已经远远跟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三)对传统保密对象的冲击。公安机关传统的保密对象主要是带密级的各种涉密纸质文件和公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案卷以及涉密传真件、笔记本、会议记录以及各种证物等涉密物品。而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的发展,保密对象也迅速的扩大,储存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软盘、U盘、录音(录像)带、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等)都成为了保密对象。而此类保密对象的出现,给保密工作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并且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当前公安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近年来,我们通过不间断的保密工作教育、宣传、检查、部署,确保了公安机关各项保密工作措施的落实。但是,个别部门、个别民警仍没有绷紧保密工作这根弦,对保密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上,认为只要把涉密文件、资料、图片等一些纸介质保护好就行了,对一些光介质、磁介质的国家秘密载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失泄密隐患和漏洞普遍存在。

(一)废旧文件资料的漏洞。据报载,某市在突击检查废品收购站时,发现某单位卖出的废旧材料中有绝密文件5份、机密文件8份和秘密文件200余份,以及大量的内部资料,令人触目惊心。对照之下,其它地方和部门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呢?某县搬迁新办公楼时,部分科室卖掉了大量的废旧文件资料,其中有无密级文件已无从考证,但是,这种处理废旧文件资料的方式却是保密工作中的一大隐患。

(二)登记不严的漏洞。按照保密要求,密级文件首先要进行登记,然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阅办并签名落款,最后归档封存。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同志在收到密件后不进行严格的登记,将密件与其它一般性的文件一同处理;个别领导将传阅的密件随意放在办公桌上,使进入办公室的办事人员能够有机会随意翻阅这些密件,造成失泄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密件未经登记便开始传阅,使密件在传阅中不知所踪,造成更大的泄密隐患;有的领导不遵守保密规定,把阅看密件作为行政待遇,以行政级别决定密件传阅范围,这都是错误的做法,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三)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漏洞。一是民警在使用各类涉密电子载体存储涉密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或操作不规范,导致秘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取;二是涉密计算机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遵守“八个不准”、“四个严禁”和“一机两用”等有关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要求,没有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没有将秘密信息和非密信息加以区分;三是存储涉密信息的优盘、软盘、光盘和移动硬盘(MP3、MP4、数码相机记忆棒)等载体没有按规定标识密级,不能做到妥善保管。对废旧的涉密载体没有进行销毁处理,使别有用心的人员能通过技术手段将多次消磁或格式化的硬盘数据恢复,造成泄密;四是对计算机管理不严,造成计算机丢失。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涉密计算机,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埋下了泄密隐患。

(四)手机语音信号和发送短信息的漏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多,泄密隐患也越来越多,给安全保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使用手机时安全防范意识差,警惕性不强,或者是没有严格执行使用手机的保密管理规定,通话中随意谈论国家秘密或传送秘密信息;或者是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或者是召开涉密会议时会议室没有配置移动通信干扰器,没有屏蔽会场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目前,手机泄密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泄密隐患。

(五)印刷秘密文件资料的漏洞。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后,不能及时将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而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造成泄密。

三、加强和改进公安保密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保密工作无小事”,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自觉履行保密责任。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纳入视线,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在确定重要岗位的保密人员时要选择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民警担任,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公安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敌情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决克服“有密难保,无密可保”的模糊认识与和平条件下的麻痹思想,坚决摒弃防外不防内的错误倾向。

(二)大力开展保密宣传工作。俗话说“警钟长鸣”,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持久地抓好群众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的国防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公安工作本位意识。要重点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培训。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进行保密法规知识考试、知识竞赛,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强化安全保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三)提高内部保密防范能力。“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应该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据各业务部门工作特点、范围确定密级程序和制定保密措施。涉密人员要建档管理,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同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措施,从思想上、源头上筑牢保密工作的堤坝,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四)健全完善保密工作机制。首先,做好定密工作。定密是按法律法规确定信息的密级并在载体上做好密级标志。依法定密是法律赋予产生国家秘密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定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分清密与非密、是什么密级并在载体上标明的过程。定密的步骤和方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一般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有秘密事项任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是确定定密工作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定密工作责任人一般为办公室负责文字起草审核的负责人。由定密工作责任人向单位保密委员会签订定密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和奖惩措施。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掌握定密的标准和依据。其次,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建立动态化管理。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是严格执行登记制度,防止密件丢失、遗漏;二是严格把握密件的传阅范围和传阅时限,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更不得留存密件,防止传阅范围扩大化和传阅过程中的泄密;三是控制涉密人员,登记、传送、归档等工作都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制;四是建立过期和失效密件的销毁制度,涉密部门要配备碎纸机,对工作中产生的密件草稿、打印错品、废品等要及时销毁;五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资料要仔细甄别、分类,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的文件资料,严防密件外泄;六是严格执行密件归档制度。

(五)加大保密监督和保密处罚力度。目前,基层公安保密工作中所存在的众多泄密隐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保密监督、处罚机制造成的。因此,主管部门要对涉密单位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对违反保密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该撤职的撤职,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

公安局警察出警过程的录像被网上曝光,算不算警察泄露个人隐私,算不算侵权,遇到这种事应该怎么办?

个人隐私 privacy of individual 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安局警察出警属于职务行为,此时警察个人活动已不属于私人活动,录像被网上曝光属于正常的公众监督。

公安机关向其家人泄露他人隐私,是否违法?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向其家人泄露警备秘密和国家秘密都是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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